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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视办理局 关于不及格食物核发布日期:2025-12-22 15:13 浏览次数:



  当事人运营不合适食物平安国度尺度要求的食物(白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平易近国食物平安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购品时未检验许可证和相关证件的行为,根据《中华人平易近国行政惩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和《中华人平易近国食物平安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责令当事人更正违法行为,决定予以当事人以下行政惩罚:1。对运营不合适食物平安国度尺度要求的食物(白芷)的行为,违法所得84元,惩罚款500元;2。对购品(白芷)时未检验许可证和相关证件的行为,予以。收到《责令更正通知书》后当即进行整改,遏制购进和发卖抽检不及格批次产物并对其已发卖的不及格批次产物进行召回;2。成立健全食物平安办理轨制,加强食物查验工做。